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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公积金

08-25     浏览量:22

申请条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在单位账户内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无未结清贷款的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3、职工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办理地点: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 14:30-17:30;冬季: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0319-12329

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半年后仍未继续缴存的,方可申请提取。

2、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对单位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书》或者提取资金确需转入单位账户的,职工应先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及经办人预留印鉴。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的,单位收到提取资金后,返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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