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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01-20     浏览量:13

清河县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清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域内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时间和区域

清河县县域全境、全年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禁放烟花爆竹种类

禁止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 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对未经许可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清河县区域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政府禁令的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羊绒小镇及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宣传部门、气象、教育、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联动,按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县公安局严厉打击,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镇、开发区、社区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6日实施的《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除。

监督举报电话:

公 安 局:110

应急管理局:8160305

城 管 局:8165689

县生态环境分局:8181752

葛仙庄镇:8182901

谢 炉 镇:8159287

坝 营 镇:8100132

王官庄镇:8136682

油 坊 镇:8020808

连 庄 镇:8126334

开 发 区:8292029

新 材 料:8295995

羊绒小镇:8061996

社区服务中心:82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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